叉车新《规程》补充说明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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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今年的(2017)6月1日在全国范围开始实施叉车新政,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一些叉车生产商、叉车代理商、叉车租赁商和服务商,以及广大的叉车用户,都能积极响应,严格按照新《规程》认真整改,落实执行,一方面对叉车行业的制造、改装、销售和租赁服务起到了把控质量、规范行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广大的叉车用户群体来说,也大大地起到了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目的,总体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各地执行新《规程》的过程中,还是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遇到理解不清晰的地方,于是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反映,当然,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效率还是很高,及时回复并解答了地方部门代表叉车企业提出的几个问题。 就在今年8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就为此专门发函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中国叉车网作为专注叉车行业的媒体,有必要及时地把与中国叉车行业息息相关的资讯传递给全国广大的叉车企业。 文件的标题是《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解读说明:就是说质检总局正在修订政策,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涉及有关叉车维修业务的企业,一切工作照旧,原来有维修资质的企业继续有效,原来没有维修资质的企业一样可以从事叉车维修业务,起码一直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大家都是合法经营,至于到了2018年的事情,到时候就要看新的政策是否出台了。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解读说明:就是说如果想继续从事防爆叉车改装的企业必须需要办理叉车制造许可证;反过来,对现在已经有制造许可证的叉车制造厂来说,想改装防爆叉车,无需办理任何新的许可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 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解读说明:凡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在2017年6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正式的场车使用登记手续的私人叉车,可以继续合法使用,不过,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完成变更为企业使用登记的,一律属于严打范畴。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解读说明:为了解读这一条,搞清楚到底什么是“工厂厂区”,我查了度娘,翻阅了《辞海》,还是没有找到答案,我也查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的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也只是看到以上表格,没有任何其他的说明。我只能说,今天的叉车绝对不仅仅是在所谓的“工厂厂区”使用,随便举例,如机场、超市、农村,等等,都可以看到叉车工作的身影,时代在进步,世界在变化,政策理所当然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另外,还有一条也与叉车相关,题目是《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此《使用管理规则》是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我也一起说明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 (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解读说明:凡是属于叉车范畴的设备是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至于哪些是属于叉车,可以参考以前的解读文章。  
叉车定义.png
注意,这里没有托盘搬运车,没有拣选车等不带门架的各种叉车 (六)变更登记。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 解读说明:如果现在正在使用的叉车手续不全,或者是找不到了,没有关系,自己开一个证明,马上给你办一个新的。当然,检验是必不可少的(每年一次)。    二、关于证件和牌照 (一)证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已经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继续有效。 解读说明:如果你的叉车在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正式厂内专用机动车牌照的,继续有效。 (二)使用登记证补发。《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尚未发放使用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发新格式的使用登记证。 解读说明:如果你的叉车在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拿到厂内专用机动车牌照,不用着急,叉车可以正常使用,牌照最迟会在2018年3月31日前拿到手。    (三)使用标志和牌照发放。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解读说明:凡是叉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发放新牌照,收回旧牌照。 (四)证件和牌照补办。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遗失或损毁补办时,补办程序、资料要求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遗失补办时,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解读说明:不管什么原因,凡是叉车证件和牌照需要补办的,手续一律从简,开证明重新办理。 三、关于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解读说明:这一条对叉车使用单位来说,专职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需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兼职的管理人员不需要。 以上对文件的解读说明,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因本人水平有限,在理解上有可能不准确,甚至是理解错误,敬请广大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不胜感激! (中叉网 张民生)

发布于 2017-09-1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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