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度数与火灾分类的“前生及白酒仓库防火原则
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很明显,本条款不可简单套用,也无法与现实情形对应。
从白酒度数与闪点关系表可知,38度以及上白酒具备较大火灾危险性,有关白酒度数与火灾危险性分类,近20年来已多次变更(参第二章“前生今世”)。
合理处置白酒火灾危险性分类,直接关系商店、酒吧歌厅等商业娱乐场所的现实应用,本文依据现实情况,结合专业规范要求,提出了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本文提示了应用误区:某些项目中,参不同规范交叉引用“较低要求条款”(只要优惠,不看条件),存重大隐患!
一、争议条款:
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3款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可知,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同时,本规范规定(强条):“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注:本文的“度”是指酒精度,酒精度是指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二、应用困境:
依上述要求,商店、酒吧、歌厅等的酒柜、仓储等,当展示陈列或储存38度及以上白酒时,均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场所,很明显,将这类场所全部定性为甲类,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无法有效实施。
三、处置方案:
本文依据现实情况,结合专业规范要求,提出两个可行的处置方案:
方案一: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甲类,并按甲类场所执行相关规定,本方案贴合规范要求,但难以有效实施。
方案二: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要求,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丙类,同时执行本规范有关成品库的加强性防火措施,本方案可行且贴合实际,具体要求,参本文第三章解读。
四、重大误区:
在方案二中,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成品库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就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成品库的加强性防火措施,某些项目中,参不同规范交叉引用“较低要求条款”(只要优惠,不看条件),不应许可!
比如,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成品库确定38度及以上白酒储存场所为丙类,却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或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重大隐患!
一、200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酒精度60度、50度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分界点:(本规范已作废)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3.1.3款“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60度及以上的白酒”和“大于50度小于60度的白酒”分别划归为甲类(1项)和丙类(1项)。
二、2011年版《酒厂设计防火规范》,以酒精度38度作为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分界点,将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同时,将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的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丙类:
2、考虑实际火灾风险,参考天津消防研究所实验数据,《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确定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将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等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将白酒厂、食用酒精厂、白兰地酒厂的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的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丙类。
注:酒库是指采用陶坛、橡木桶或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这类容器的容量较大,存泄露风险,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这类场所,一旦泄露易引发严重后果。
三、2014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适应《酒厂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了调整,在第3.1.3款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确定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应用困境:依本规定,商店、酒吧的酒柜、仓储等,当存放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时,均应定性为火灾危险性甲类场所,很明显,此要求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无法有效实施,合理处置措施,参本文第三章解读。
四、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白酒厂的成品库、食用酒精厂的成品库属于丙类一项”要求:
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尚未确定颁布),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白酒厂的成品库、食用酒精厂的成品库属于丙类1项”的补充举例,与《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一致。
请注意,即使本征求意见稿正式确认,其适应对象也是酒厂建筑物,依建筑防火原则,需同时满足《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的防火要求。
第三章 白酒仓库
涉酒类商店、酒吧、歌厅等
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酒类仓库等,难免涉及38度以上白酒,全部定性为甲类,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无法有效实施。
零售白酒的单瓶容量通常不会大于5L,且通常密封在不燃材质容器中,应可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要求,将38度及以上白酒定性为丙类(1项),同时执行本规范有关成品库的加强性防火措施,依此原则,所有问题迎刃而解。参考方案如下:
一、储存38度及以上白酒的仓库:
方案一: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甲类,并按甲类场所执行相关规定。
方案二: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要求,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丙类,建筑防火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丙类(1项)仓库要求和《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白酒成品库要求(参第四章)确定,比如:① 白酒仓库应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② 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③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等。
注:对于设置在酒厂以外区域的白酒仓库,应尽量参照方案一处置,确有困难时,可参照方案二处置,并应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
二、涉及38度及以上白酒的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属仓储场所:
当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性为丙类时,允许在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酒吧、歌厅等)展示陈列和销售,也可以存储在这类场所的附属库房内,但应满足相关防火规定,比如:
1、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以及附属库房等相关规定。
2、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存储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场所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通向室内其他场所的门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等等。
3、应严格限制存储库房的规模。
相对于常见的可燃固体(丙类2项),白酒等可燃液体(丙类1项)具备更大的火灾危险性,且白酒等通常采用可燃物外包装,有必要限制仓储规模,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宜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宜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
4、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等等。
三、请注意:当白酒盛装容器为可燃材质,或单瓶容量大于5L时,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将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1、当白酒盛装容器为可燃材质时(不含外包装),一旦发生火灾,将迅速蔓延。
2、单瓶容量大于5L的白酒,破裂泄露后的影响面积较大。
以上两类白酒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依本规范第3.1.3款“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要求,将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定性为甲类。
第四章 酒厂成品库
酒厂成品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防火要求,依《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注:本规范所称成品库,是指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饮料酒仓库。
二、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三、白酒、白兰地成品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白酒、白兰地成品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等等!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