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 1131-2014(原GA 1131-2014)续
12石油库管理
12.1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74的规定。
12.2 石油库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据不同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对策,包括库区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用量、油库物料的转移、现场警戒等内容,并将区域内消防联防力量及附近可以调用或共用的水源纳入预案中,与消防联防力量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无线通讯指挥体系。
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12.4 石油库职工应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要求着装,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检修、测量工具进行作业。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前应排清易燃易爆物料。
12.5 库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2.6 石油库应将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油品装卸区、桶装油品库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 (罐)、消防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2.7 油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储罐成组布置,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b) 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油罐数量符合GB 50074规定;
c) 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损或存在孔洞的现象;
d) 管道穿越防火堤(包括子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e) 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的隔油池、水封井等完好;
f) 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12.8 油品装卸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和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类油品的卸油系统按要求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b)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鹤管长度足以插到油罐的底部;
c) 现场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d) 铁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公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栈桥、装油亭等均为不燃烧体结构;
e) 油品装卸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f) 装卸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设备与罐车之间的防静电等电位链接。
12.9 桶装油品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 h,顶面承重机构及屋面材料不应使用可燃材料。
b) 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 分隔。
c) 甲、乙类油品灌装油泵与灌油栓之间、甲、乙类油品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分隔。
d) 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应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e) 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f) 重桶的堆放量不超过三日的灌装量,且应堆放在库房(棚)内。
g) 油桶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3) 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4) 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 m;
5) 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小于1 m。
13棉花储存场所管理
13.1 棉花储存应使用专用堆场、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不同类别的棉花应分区、分库储存。
13.2 棉花总储量超过5 000 t 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垛应分别使用蓬布苫盖。
13.3 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
13.4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应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13.5 棉花堆垛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棉花堆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8垛,垛高不大于8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高的2倍,且不小于10 m;
b)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350 m²,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 m;
c) 露天、半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250 m²,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 m;
d) 仓库内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 m²,垛与垛、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 m,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5 m,垛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3 m,垛与梁的距离不小于1 m。
13.6 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
13.7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13.8 棉花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 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13.9 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13.10 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3.11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应靠近棉垛;
b) 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应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c) 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3.12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棉花储存场所应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
14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14.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14.2 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 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4.3 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4 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 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 t;
b)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 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 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 t 时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 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 50016 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5000 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1000 t~5000 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1000 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d)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² 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e) 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 m² 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 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 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39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总储量大于10000 t 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 m³ 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 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 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 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 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少于2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 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 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 m 的水带和 2 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 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 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秸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禁止标志。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可燃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 NFPA 230 仓储消防标准(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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