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贮存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GB 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1/T 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 511500/T13-2011“白酒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要求,现将白酒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介绍如下。
一、组织管理
(1)白酒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确定各车间(子公司、分厂)、各部门(中心、所、室)、各班组(工段)、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白酒生产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白酒生产企业应确定企业内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企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特大型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4)白酒生产企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少于白酒生产企业员工总数的40%。
(5)白酒生产企业应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全体员工应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6)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岗位培训,经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等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规定持“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7)白酒生产企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二、防火检查
(1)白酒生产企业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的防火检查,车间(子公司、分厂)、部门(中心、所、室)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工段)、岗位应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2)防火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企业应落实计划、资金、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整改期间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3)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白酒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
三、建筑防火
(1)白酒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工程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未经审核同意或未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其他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白酒原辅料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区、暂存成品库、成品库、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应与办公、科研、生活区及其他生产区分开布局,并设置安全防火隔离带。
(4)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白酒发酵、蒸馏等酿酒作业环节区域、白酒辅料加工场所、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收发室等附属生产辅助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制曲车间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收发室、值班室等附属生产辅助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白酒的酒精度为38%(体积分数)及以上的白酒原(辅)料库、存放硝化棉的包装材料库、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收发室、值班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在普通粮仓、包装材料库、暂存成品库、成品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收发室、值班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生产区、储存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不小于4m,道路上空的栈桥、架等障碍物,其净高不低于5m。
四、工艺装置
(1)原料粉碎前应清理金属、石块、草秆等杂质。
(2)原料的机械输送设备的传动部位应保持润滑,传输皮带不得过松过紧。
(3)原料的机械输送设备、粉碎设备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除尘性能。
(4)原料清理、粉碎过程中应经常打扫,清除积尘、油垢。
(5)蒸酒时应有人现场监护。
(6)白酒库、白酒(成品、半成品)储罐区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白酒库采用陶坛储酒时,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250m3,组与组之间设置不燃烧体隔堤,隔堤高度不小于0.5m,隔堤上不应开设孔洞。
(8)原酒入罐、搅拌或组合作业时应有人现场监护,酒罐的白酒输酒管入口边缘距酒罐底部的高度不超过0.15m。
(9)白酒储罐应设置液位计量装置和高液位报警装置,酒库应设置应急储罐,其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10)生产工艺装置上使用白酒取样器、酒罐盖等现场工具应轻拿轻放。输酒软管接头应捆扎牢固,酒罐、管道阀门、接头、泵不泄漏。
(11)输出、输入酒液时应设置流量计监控流速,其流速不应大于3m/s,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输酒泵运行时应有人现场监护。
(12)白酒库应通风良好,并设置温湿度计、酒精浓度监测仪;库内温度大于3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库内温度大于35℃时应停止作业;库内乙醇浓度大于2%时不得作业。
(13)酒罐车输酒时,车体与静电接地装置应良好连接。
五、电源管理
(1)白酒生产企业应定期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保证有效。
(2)车间、仓库、储罐区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架设临时线路。
(3)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电气设备附近不应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场所,安装使用的配电柜、配电箱、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按钮和电动机、排风扇等电气设施、设备以及通讯工具均应符合相应区域的防爆性能要求。
(6)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场所,员工应穿着防静电劳保服装、鞋。
(7)在生产环节、生产工艺装置中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装置、设施,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六、火源管理
(1)白酒生产区、贮存区严禁吸烟,其他区域严禁流动吸烟,吸烟室周围30m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2)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仓库、贮罐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管理,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①临时动火必须经白酒生产企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办理临时动火许可证。临时动火作业时间不超过24h。
②固定动火必须经白酒生产企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白酒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办理固定动火许可证。
③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人消防安全职责,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
④动火审批人应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监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经常检查、加强管理。
(3)进入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穿着可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安装火星熄灭器,其排气管上应有防护挡板和隔热板。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白酒生产企业应委托专门机构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2)厂房、仓库、贮罐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外观完好、运行正常;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罐区应修建消防水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3)各种消防器材应分布合理,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设置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
(4)自动消防系统消防控制室应24h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少于2人。
(5)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设置明显标识。
(6)白酒生产企业应储备能够保证白酒生产企业单体最大仓库或最大贮罐一次灭火所需的抗溶性泡沫液用量的2倍贮量。当两者计算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八、防火检查记录
1.单位每月防火检查
2.单位车间(子公司、分厂)、部门(中心、所、室)每周防火检查
3.单位班组(工段)、员工岗位每日防火检查
4.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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